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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刑辩—年代典案精选
2023/9/4 20:15:56 浏览次数:393

经典案例

辩护律师:段炼  陈娜娜

案情概述:

江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2月份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江某容留田某、郑某二人卖淫,获利合计为11万余元。

一、律师辩护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段炼律师及时会见了嫌疑人江某。经过详细了解和充分沟通后,江某向承办律师明确表示,其向侦查机关做了虚假供述。江某称其仅容留郑某一人卖淫,田某是和江某共同经营足浴店的。鉴于江某陈述的情况,再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也及时调整了辩护的方向和策略等。

2、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并花费将近两周的时间逐一核对江某、田某、郑某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在上千页的案卷材料中,辩护律师发现转账记录中的资金往来可以印证江某对辩护律师的陈述。后辩护律师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为此,承办检察官还特意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论证。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

3、一审阶段: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后,辩护律师决定作有罪辩护,同时着重从容留卖淫的人数、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等方面作罪轻辩护。第一次庭审后,本案再次被退回补充侦查。

二、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江某容留郑某一人卖淫,按照约定抽取郑某的卖淫所得,江某犯罪所得25000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公诉机关关于对江某容留田某卖淫的指控,律师的辩护观点被采纳,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

容留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容留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律师简介


段炼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
专业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执业20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00余件,案件类型包括:
涉众类犯罪:各类平台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
经济犯罪:骗取贷款、贷款诈骗、高利转贷等;
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
涉黑、涉毒类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强迫交易等;
常见伦理类犯罪:故意杀人、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
以上已经办理的案件,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两件,检察机关从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10余件,直接不起诉的20余件,其余被告人大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20年刑事辩护工作经验的积累,使得段炼律师具有处理疑难、复杂、重大、敏感及热点案件的能力和智慧。
社会兼职:合肥市人民监督员、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专家顾问、安徽省直刑事案件援助团成员。

陈娜娜律师,女,中共党员,自2015年起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独立办理了一定数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伤残、死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功能障碍、工亡、社保等各项福利待遇)、离婚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典当合同纠纷案件、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件(系列案件)、相邻权纠纷案件(系列案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情权纠纷、盗窃罪案件、拐卖妇女罪案件、寻衅滋事罪案件、交通肇事罪案件、合同诈骗罪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此外,协助合伙人律师处理顾问单位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合同、发送律师函、顾问单位授课、培训等内容。陈娜娜律师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对于工作一直秉持初心,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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