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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刑辩—年代典案精选
2023/9/4 20:25:59 浏览次数:393

无罪案例

辩护律师:翟卫东

案情概要:

2013年,合肥市庐阳区某地开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拆迁政策,为了多分到房屋,2019年12月24日W与其丈夫S先进行离婚,并约定两个未成年孩子由W抚养。12月25日W又与同在安置区域的R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三人的户口同时迁入R户,R因此多分的拆迁安置面积150平方。
W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3月1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6月12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W不起诉。

一、律师介入

侦查阶段,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W。经过充分的沟通后,W向翟律师详细叙述了整个案件过程,称其开始并不知道当地的拆迁政策,在R透漏下才知晓,后R反复劝说其与前夫S离婚,同时,R承诺结婚后会将多分的150平房屋分其一半,但其需支付R三十多万作为购房款。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W被拘留逮捕的第二天,翟律师就及时向侦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得到了侦察机关的认可,于3月4日决定对W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2022年3月14日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翟律师立即准备相关手续,赴检察院进行阅卷,经反复研讨最终向检察院提交了“W涉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二、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资料后,翟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W是以涉嫌“假离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财物,以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措施。侦查机关认为W先与S离婚,第二天就与R结婚,并且其仍与S共同居住,W的行为目的就是为骗取拆迁房屋,结果也多分到了拆迁房,构成诈骗罪。
翟律师认为:诈骗罪(既遂)的犯罪构成为:行为人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受骗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必须同时满足这五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诈骗罪(既遂)。
诈骗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实行了欺骗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其也是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从形式上来看,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具体到本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结婚并不存在真假之分,只要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时不存在婚姻无效以及可撤销的事由,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至于结婚目的是什么,是否共同居住,并不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内,犯罪嫌疑人W确实与前夫S办理了离婚登记,再与现任丈夫R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不存在无效与可撤销事由,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当地的拆迁政策主要是依据家庭户口关系进行拆迁分配的,且该政策也没有对结婚的时间以及是否真实同居等情况进行规定。
因此,W与R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符合当地的拆迁政策,房屋也是严格依据拆迁政策分得的,W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在客观上可能不能成立诈骗罪。

三、案件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不起诉。

四、律师简介


翟卫东律师,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省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管理学双研究生,民盟盟员,国家三级律师(中级职称),合肥市包河区政府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会员。曾获得民盟安徽省法治论坛论文二等奖,合肥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安徽省律师协会演讲比赛优秀奖等。
执业以来,曾办理国家卫健委督办的太和县医保诈骗案;公安部督办的江西省特大涉黑案;亳州涉黑第一案;泗县1.31亿开设赌场罪案;马鞍山跨境电信诈骗案;央视315晚会报道的紫兰科技“714”高炮诈骗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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